东北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抽检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时间:2018-07-13点击数:

 

为建立健全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机制,增强质量意识,完善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监督管理体系,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和《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博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导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抽检范围为上一学年度授予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抽检比例不低于上一学年度授予博士学位数的10%。

第三条 抽检方式分为随机抽检和重点抽检两种。随机抽检覆盖学校所有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重点抽检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国家抽检中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所属学科和相关导师指导的学位论文;

(二)校内抽检中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所属学科和相关导师指导的学位论文;

(三)学位论文评阅中,评阅成绩较差的论文所属学科和相关导师指导的学位论文;

第四条 被抽检的学位论文由校学位办从校图书馆直接调取,校学位办对抽取的论文进行复核后,对论文进行“双盲”处理。

第五条 抽检论文委托国内权威机构组织进行评议,每篇论文聘请3位相关专业的专家(原则上为在岗博士生指导教师)作为论文评议专家,评议意见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

第六条 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七条 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2位复评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八条 学位论文抽检结果的使用及处理参见《东北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处理办法》。

第九条 对抽检过程中发现学位论文有抄袭、剽窃、作假等问题,按照《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论文学术不端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东师校发字[2016]72号)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 学位论文抽检工作坚决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抽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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