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我校金融硕士(MF)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践能力,保障实践教学的顺利开展,特制定金融硕士(MF)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实践管理办法。
第一章 实践教学保障
第一条 主动与实践部门建立多种形式的联系,努力建立校外联合培养基地和实践教学培养基地,为金融硕士(MF)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金融实践教学提供长效和稳定的实践平台。
第二条 对于金融硕士(MF)研究生必须有针对性地安排到相应的金融实践部门完成社会实践环节。
第三条 金融硕士(MF)研究生实践教学应由专任教师和兼职教师共同指导下完成,专任教师主要负责实践前期的实践目标设定和实践计划拟定的前期指导工作,并要全过程跟踪进行实践过程评估,以及实践结束后的实践报告撰写指导等工作;兼职教师主要负责实践过程的指导和实践评估工作,以及实践结束后的实践报告撰写指导工作。
第二章 实践教学时间
第四条 金融硕士(MF)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保证不少于三个月的实践教学环节。可采用分时、分段方式开展社会实践,也可以根据金融硕士(MF)研究生的实际情况,采用集中实践方式。
第五条 金融硕士(MF)研究生应于第2学期结束前1个月与专任教师一起制订并填写《东北师范大学金融硕士(MF)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计划表》,交培养院系审核,在第2学期结束前两周内上交金融硕士(MF)教育中心。《实践教学计划表》一式四份,一份交金融硕士(MF)教育中心存档,一份交实践单位,一份校内指导教师,一份本人留存。
第三章 实践教学组织
第六条 在实践教学过程中,金融硕士(MF)研究生要在专任教师和兼职教师的指导下,提交实践学习计划,撰写实践学习总结报告。要对金融硕士(MF)研究生社会实践实行全过程的管理、服务和质量评价,确保实践教学质量。
第七条 实践教学可依托于学校、学院建立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或实践教学基地,由学院统一组织和选派学生去实践基地进行实践教学。
第八条 金融硕士(MF)研究生在进行实践教学活动期间,应遵守实践单位相关规章制度。
第四章 实践教学考核
第九条 金融硕士(MF)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采用学分制,考核合格方可获得4学分。
第十条 专业社会实践活动结束后,金融硕士(MF)研究生填写《东北师范大学金融硕士(MF)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总结报告》。校内外指导教师应根据研究生的现场实践工作量、综合表现及实践单位的反馈意见等,采用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评定成绩,及格及以上为合格,考核不合格的需重修。不参加实践教学或实践教学考核未通过(含重修)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金融硕士(MF)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东北师范大学金融硕士(MF)教育指导委员会
201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