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师范大学全日制应用心理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办法

作者:心理学院时间:2018-03-05点击数:

应用心理硕士以培养应用型的高素质心理服务人才为目标,以能够胜任社会各领域心理学应用为任务,实践教学是其培养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升应用心理硕士实践能力的重要保证。为了保证培养目标的顺利实现,提升应用心理硕士的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及学校相关文件,特制定本实践教学管理规定

一、实践教学方式

实践教学包括校内实践与校外实践两大部分。

1. 校内实践主要结合《应用心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应用型课程,设置相应的实践教学方案进行学习。

2. 校外实践主要为教学见习与教学实习,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向社会的延伸,在相应的实践基地完成,通过校外专业实践,了解和适应社会,提高独立工作的能力和业务技能。

二、实践教学内容

实践教学包括校内实践与校外实践两大部分。

(一)校内实践

从第一学期开始,结合专业课采取讲练结合的方式,加强实践与应用能力的培养。

具体内容:

1. 结合专业课“团体心理辅导”进行团体心理辅导技能的实践训练;

2. 结合专业课“心理咨询方法与技术”进行心理咨询技能的实践训练;

3. 结合专业课“心理测量与评估”进行心理测评工具使用的实践训练。

(二)校外实践

从第二学期开始,在校外实践基地进行教育见习;第三学期为教育实习。

1. 教育见习。在校外实践基地熟悉常见心理问题的诊断、咨询的全过程,参与心理危机干预热线电话的工作;参与学生心理咨询工作,参与家长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根据专业发展的需要,逐渐开辟企业、部队、社区及公安系统等实践基地,了解其心理服务的特点及工作任务。

教育见习采取间断方式到实验基地进行实践活动,每周一次,其余时间由校内指导教师与基地指导教师在校内指导,通过讲座、案例分析、课例分析、合作学习、研讨、制定心理指导方案、教育调查等方式进行。

2. 教育实习

在校外实践基地通过在岗或顶岗实习、挂职锻炼等方式,承担或参与如实际问题调研、应用课题研究、项目规划设计、教育教学、案例编制与分析、实践观摩等实务工作。

三、实践教学管理

1.实行校内外双导师负责制,校、院二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以导师、学院和实践基地(或实践单位)的管理为主体。

2.学院成立 “研究生专业实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领导本单位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各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学院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部分导师构成。由研究生教学秘书、研究生辅导员或指定的专人负责本单位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的日常工作。

3. 研究生实践期间的安全和各项具体工作主要由实践基地(或实践单位)和校外导师负责,学院和校内导师应主动参与和配合。具体要求按相关协议和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四、实践教学要求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保证不少于半年的实践教学。

1.专业学位研究生于第二学期在导师的指导下制定专业实践学习计划,提出选择实践基地或实践单位初步意向,报学院统一安排和实施。

2.参加实践教学的学生应遵守实践基地或实践单位相关规定,严格作息制度和请假制度。请假按学校相关条例办理。

4、在实践期间,导师与学生之间应密切联系,学生应虚心向指导教师和他人学习,主动向导师汇报工作及存在的问题,认真体验行业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具体业务与管理过程,努力提高自己的实践技能;导师应恪尽职责,切实起到指导作用。

五、实践教学考核

考核要求:

1. 研究生向考核小组(由相关指导教师和管理人员3-5人组成)汇报参加专业实践以来的思想品德、学习和健康情况,社会适应能力和从业技能等方面情况。考核小组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对每个研究生作出相应的评语和评分。

2. 考核小组经过认真评议评分,考核合格者方能计相应学分,未取得专业实践环节学分者不能申请毕业和学位。对于在实践期间做出突出成绩,解决了实际问题,表现优秀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者要求限期改正后重新考核,限期未改者重新安排其专业实践或终止学业。

学分:校内实践的学分包括在选修课的学分内;校外实践的学分4学分。

 六、本规定从2015级研究生开始执行,解释权归东北师范大学心理学院。

                                                                东北师范大学应用心理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

                                                                             201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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