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生导师、学位申请人:
为加强学位授予过程管理,持续提升学位授予质量,现就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学位论文答辩管理
学位论文答辩应严格执行《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申请实施办法》(东师校发字[2014]73号)中关于组织及程序的管理规定,同时做如下要求:
(一)在本单位网站开辟专栏公示答辩安排,答辩秘书应至少在答辩前三天将答辩公告(含答辩人、时间、地点、专家组成等)上传至本单位网站。
(二)答辩秘书应在答辩前将学位论文、评阅书送交答辩专家,确保专家具备充足的时间审阅论文。
(三)答辩原则上应现场进行,因特殊情况采取线上答辩时,应做好应急预案并提前进行平台测试,保障现场组织有序、平台运行稳定。
(四)答辩中增设评阅意见修改说明环节,答辩人应针对评阅专家意见进行解释说明。
(五)本学期起,学位论文评阅专家及答辩委员会人员信息将编入学位论文,作为论文的组成部分。
(六)完善学位授予档案管理,学位论文评阅书、学位审批表、答辩记录、分委会会议记录、表决票等重要记录应当全面、及时收集,确保真实、完整、准确。
二、持续开展学位论文答辩督导
本学期,校学位办将继续开展学位论文答辩督导工作。答辩督导原则上以随机抽查为主,重点抽查为辅,督导形式为现场督导。督导内容包含组织程序、答辩环境、材料准备、专家组成、参会人员、会议记录等。各培养单位应在答辩前五天将《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审批表》报校学位办备案。同时,鼓励各培养单位组织开展本单位的答辩督导工作,对于评阅分数不高或存在复议情况的学位论文应重点督查。
三、强化各环节学位论文修改要求
各培养单位应引导师生重视各环节专家评审意见,针对预答辩、评阅、答辩等环节的专家意见持续修改论文,未完成修改的不得进入下一环节。严格执行答辩后修改环节,将《东北师范大学学位论文答辩后修改说明》作为分委会学位审议的参考依据,未完成答辩后修改的学位论文不得提交分委会审议。
四、压实各级学位审查主体责任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应精心尽力投入指导,加强培养过程管理,不得将不符合学术规范和质量要求的论文提交评审和答辩。答辩委员会应客观公正评价学位论文,切实承担学术评价和学风监督责任,杜绝人情干扰。分委会应承担学术监督和学位评定责任,提高尽职担当的权威力和执行力,对学位论文质量进行把关,特别是加大对非全票通过答辩的学位论文的审查力度,重点做好风险论文的审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