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规范学位授予工作,加强答辩过程管理,保障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东北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实施办法(试行)》(东师校发字〔2025〕17号)《东北师范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管理办法(试行)》(东师校发字〔2025〕19号)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答辩管理
(一)答辩前期准备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一般应在东北师范大学校内公开举行,特殊情况须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培养单位按照学科、专业组织硕士、博士答辩委员会并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相关材料由培养单位留存备查。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及全部评阅书(含复核)应在答辩前送答辩委员会委员审阅,学位申请人姓名、导师姓名、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题目、答辩时间及地点、答辩委员会组成等信息应在答辩前予以公布。
(二)答辩委员会组成要求
硕士答辩委员会应由相关学科、专业的专家组成,组成人员应为不少于三人的单数,成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生导师资格,且至少包含一位校外专家。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应不少于三分之二。硕士专业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还应符合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要求。
博士答辩委员会应由相关学科、专业的专家组成,组成人员应为不少于五人的单数,成员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生导师资格,且至少包含两位校外专家。其中,博士生导师应不少于三分之二。博士专业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还应符合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要求。
多学科或专业领域交叉的硕士、博士答辩委员会委员应选聘所涉学科或专业领域的专家。
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的导师、直系亲属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
答辩委员会设主席一人,负责主持答辩工作。博士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担任,硕士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具有研究生导师资格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担任。
(三)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要求
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陈述及回答问题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二十分钟,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陈述及回答问题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五十分钟。
学位申请人应向答辩委员会介绍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主要内容,着重阐述主要观点和创新之处,针对评阅专家意见修改情况和需要补充说明的内容。
答辩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是否通过答辩作出表决,表决采取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为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生效。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通过的,学位申请人须针对答辩委员会委员提出的问题与建议,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进行修改完善,填写《东北师范大学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后修改说明》,经导师(组)审核同意后,方可向培养单位提交最终版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未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以在最长学位申请年限内修改,重新提出学位申请。答辩委员会应在答辩结束后将未通过的事实及理由告知学位申请人,明确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存在的不足之处并给出修改建议。
答辩过程(合议环节除外)应全程录音,录音文件由培养单位保管三年。
二、从严落实修改要求
各培养单位应引导师生重视各环节专家评审意见,根据预答辩、评阅、答辩等环节的专家意见持续修改论文。指导教师是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各环节修改工作。学科(方向)负责人负责对本学科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修改情况进行督查,不得将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提交审查。
三、压实各级质量把关责任
答辩委员会应客观公正评价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学术水平,切实承担学术评价、学风监督责任,杜绝人情干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召开会议,对学位申请人政治思想表现、培养环节完成情况、答辩情况、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质量及已取得创新性成果情况进行全面审核,重点对以下存在质量风险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进行实质性审查:
(一)近三年国家抽检中,“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导师指导;
(二)评阅成绩平均分低于80分(不含80分);
(三)复议后通过;
(四)多次送审;
(五)超出最长修业年限的博士生撰写;
(六)往次评阅成绩含D;
(七)答辩委员会非全票通过;
(八)近三年国家抽检中,“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所属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领域;
(九)其他存在质量风险。
四、工作要求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是质量保证的主体,各分委会应统一思想、压实责任,加强学位授予各环节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学位授予质量。
(二)各培养单位、相关工作人员要保持与研究生和导师的信息沟通顺畅,积极做好学位授予各项环节的信息传达、预警提示和问题反馈,保证学位授予工作顺利进行。
(三)研究生院负责对评阅、答辩、学位授予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对责任落实不到位、过程组织不规范、审核把关不严格、论文质量不过关等问题,研究生院将视情况对相关培养单位采取通报批评、约谈相关责任人、核减招生计划等处理措施。
东北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