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人才培养水平,强化指导教师责任,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和《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质量为目标,从学校、培养单位、指导教师等方面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深入强化质量监督管理,全面加强学位论文质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各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织的专业学位论文抽检和学校组织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的处理。
第二章 抽检评议结果的反馈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负责将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通知相关培养单位,并以适当方式在全校公布。公布内容包括培养单位、学科专业、论文作者、指导教师、评阅意见等。各培养单位负责将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研究生本人和指导教师。
第三章 抽检评议结果的使用及处理办法
第五条 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各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织的专业学位论文抽检、学校组织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中不合格论文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认定。
第六条 根据抽检结果,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指导教师作出如下处理。
(一)博士学位论文抽检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1.当次抽检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1篇,取消指导教师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3年。再次申请时,按首次申请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条件重新认定。
2.取消指导教师下一年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各类评优资格。
3.同一指导教师累计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2篇,取消该指导教师各层次研究生导师资格,学校将不再接受其研究生导师资格申请。
(二)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1.当次抽检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1篇,暂停指导教师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1年。
2.取消指导教师下一年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各类评优资格。
3.同一指导教师累计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2篇,暂停指导教师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3年。
(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为我校聘任的兼职导师时,自抽检评议结果公布之日起,取消其兼职导师资格,学校不再受理其申请。其名下所指导的研究生按有关要求转到同学科(或研究方向)其他指导教师名下。
(四)“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自抽检结果公布之日起3年内全部由校学位办组织进行“双盲”评阅。
(五)论文抽检结果将作为指导教师和论文作者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具体由学校人事部门在相关文件中予以规定。
第七条 根据抽检结果,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所属培养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一)学校对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培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质量约谈和行政问责,培养单位应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制定全面整改方案,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行。
(二)“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为博士学位论文时,核减相应类型的博士生招生名额1名/篇,同时核减学科建设绩效奖励经费10万元/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为硕士学位论文时,核减相应类型的硕士生招生名额5名/篇,同时核减学科建设绩效奖励经费5万元/篇。
(三)累计出现3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博士学位论文和硕士学位论文单独计算)的一级学科(研究方向)、二级学科或专业学位领域,暂停其相应的研究生招生资格2年。同时,对其设立2年整改期,整改期内该一级学科不得提出新增二级学科的申请。整改期满后由学校进行评估,评估合格后可恢复其研究生招生资格等;评估不合格的,学校将依据相关程序撤销相应的学位授权点。
(四)学位论文的抽检结果将作为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学位授权点评估与动态调整、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绩效评估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曾被评为校级及以上优秀学位论文的,自抽检结果公布之日起,取消优秀学位论文称号,追回证书及奖金。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校长办公会商议决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原《东北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处理办法(试行)》(东师校发字[2018]1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