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严肃学术纪律,优化学术生态,保证学位论文质量,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采用中国知网“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作为学位论文检测和监控学位论文质量的手段之一。凡向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位所提交的论文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三条 学位论文检测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和培养单位共同组织实施。校学位办负责论文检测工作的整体安排,包括检测系统的帐号管理、名额分配、技术问题协调及抽查评估检测结果等。各培养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论文检测及结果处理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学位论文检测次数为2次,分别为:学位论文评阅前;学位论文答辩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前。
第五条 论文提交要求
(一)学位申请人须经导师审核同意后方可提交检测论文。各培养单位必须对论文进行形式审查,确认其为终稿论文后进行检测。论文一经检测,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替换。
(二)论文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逾期不提交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学位申请。
(三)论文电子版原则上为WORD格式,命名要求为:10200_学号_姓名_专业。
第六条 检测结果处理
(一)本办法中的论文检测结果均指检测报告中“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
1. 论文检测结果≤15%,检测结果符合学校规定。可直接进入论文评阅环节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环节。
2. 15%<论文检测结果≤25%,学位申请人须在导师指导下认真修改论文,修改完成后填写《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重新检测申请表》,经导师、培养单位审核同意后进行再次检测,再次检测结果≤15%时,可进入论文评阅环节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环节。否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3. 25%<论文检测结果≤50%,检测结果不符合学校规定,本次学位申请无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须组织相关专家组成鉴定小组,审查其是否涉嫌存在学术不端。不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学位申请人须认真修改论文,三个月后可再次提出学位申请。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学校有关文件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4. 论文检测结果>50%,取消申请人学位申请资格,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同时,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须组织相关专家组成鉴定小组,审查其是否涉嫌存在学术不端。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学校有关文件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5. 同一导师2年内有2名及以上研究生的论文检测结果超过50%时,学校视情况对其采取约谈、限招、停招等措施。
(二)由于学科特殊性原因造成论文检测结果不符合学校规定时,可由导师出具学位论文无学术不端的证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对论文进行审查并给出鉴定性意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时,导师可对相关情况做出解释说明。各类证明及鉴定性意见由各培养单位存档备查。
第三章 检测相关工作要求
第七条 论文检测的审查主体为:研究生导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审查主体依照各自的权限和学位申请审核各环节的要求,负责对论文检测结果进行认定和处理。论文检测结果仅作为检查学术不端的辅助手段,不得以检测结果代替导师、答辩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和学术规范性的把关。
第八条 各培养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论文检测工作。在检测系统使用过程中,工作人员必须对系统用户名及登录密码进行妥善保管,防止帐号信息泄露。严禁使用该系统对非本单位申请学位的论文进行检测。各培养单位完成检测工作后,可根据情况将检测结果以检测报告的形式反馈给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不得随意扩散。由于程序不规范、管理不严格而造成的不良后果,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学位申请人如存在通过技术处理使系统无法正确检测或故意规避论文检测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核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 学位申请人或导师如对论文检测结果或处理结果持有异议,可在收到结果 5 个工作日内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办提出书面申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办在收到申诉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各培养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学科特点和学位论文质量情况,按不同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细化检测标准,制定不低于学校标准的论文检测管理办法,报校学位办备案后施行。
第十二条 涉密学位论文须脱密后进行检测,检测程序和结果处理办法与非涉密学位论文相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原《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办法》(东师校发字〔2013〕54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