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教学是法律硕士(JM)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过程中重要的教学和科研训练环节,充分的实践教学是专业学位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为使我校法律硕士(JM)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工作能够顺利开展,切实有效地对研究生的实践教学过程实施全过程管理,确保实践教学的落实,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实践教学保障
第一条 推进法律硕士(JM)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社会实际需求的紧密联系,积极探索人才培养的供需互动机制,主动与法律实践部门建立多种形式的联系,努力建立校外联合培养基地和实践教学培养基地,为法律硕士(JM)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实践教学提供长效和稳定的实践平台。
第二条 法律硕士(JM)研究生须有针对性地安排到相应的法律实践部门完成社会实践环节。
第三条 法律硕士(JM)研究生实践教学应由专任教师和兼职教师共同指导下完成,专任教师主要负责实践前期的实践目标设定和实践计划拟定的前期指导工作,并要全过程跟踪进行实践过程评估,以及实践结束后的实践报告撰写指导等工作;兼职教师主要负责实践过程的指导和实践评估工作,以及实践结束后的实践报告撰写指导工作。
第二章 实践教学时间
第四条 法律硕士(JM)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保证不少于六个月的实践实习。根据法律硕士(JM)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计划的要求,采用集中实践方式。
第五条 法律硕士(JM)研究生应于第4学期结束前1个月与专任教师一起制订并填写《东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JM)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实习计划表》,交培养院系审核,在第4学期结束前两周内上交法律硕士(JM)教育中心。《实践实习计划表》一式四份,一份交法律硕士(JM)教育中心存档,一份交实践单位,一份校内指导教师,一份本人留存。
第三章 实践教学组织
第六条 在实践实习过程中,法律硕士(JM)研究生要在专任教师和兼职教师的指导下,提交实践实习计划,撰写实践实习总结报告。学院要对法律硕士(JM)研究生实践实习实行全过程的管理、服务和质量评价,确保实践教学质量。
第七条 实践实习的组织工作应贯彻和体现“实践实习与论文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可采取灵活方式进行:可以依托于学校、学院建立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或实践教学基地,由学院统一组织和选派学生去实践基地进行实践教学;也可由校内导师结合自身所承担的具有法律实践特点的科研课题,安排法律硕士(JM)研究生的实践实习活动。
第八条 法律硕士(JM)研究生在进行实践实习活动期间,应遵守实践单位相关规章制度,并注意安全,严守安全纪律。学院和指导教师应加强安全教育,必要时需签署安全协议。
第四章 实践教学考核
第九条 法律硕士(JM)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实习环节的考核采用学分制,考核合格方可获得3学分。
第十条 专业实践实习活动结束后,法律硕士(JM)研究生填写《东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JM)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实习总结报告》。校内外指导教师应根据研究生的实际工作量、综合表现及实践单位的反馈意见等,采用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评定成绩,及格及以上为合格,考核不合格的需重修。不参加实践实习或实践实习考核未通过(含重修)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法律硕士(JM)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东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JM)教育指导委员会
2015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