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师范大学全日制工程硕士(计算机技术)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管理办法

作者: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时间:2018-03-05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践教学环节,强化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意见》(教研〔20091号)和《东北师范大学工程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实践的目的是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践研究和创新能力,增长实际工作经验,缩短就业适应期限,提高专业素养及就业能力。专业实践的内容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必须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可以是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改造、项目开发、项目管理等技术创新实践环节。实践教学要能培养和体现研究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三条  学院成立实践教学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践教学工作。

 

第四条  学院实践教学单位的选择优先考虑省级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同时重视和加强学院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实践基地的建设。实践教学单位的确定以专业指导力量雄厚、能满足实践教学要求为基本原则,优先选择设施配套完善、重视实践教学工作的单位。对于具备开展长期合作条件的实践教学单位,设立专业学位实践教学合作培养基地,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第二章  派送

第五条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第一年在校内完成全部课程学习,取得规定学分后,于第三学期开始一个学期的课程实践,该实践以上一年学习的理论课程为依托,于第四学期开始一个学期的集中实习,集中实习的周期为一个学期,完成派送到实践基地的工作。于第五学期开始一个学期的毕业实习,完成毕业论文的相关工作。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实践教学时间不应少于一年。

 

第六条  专业实践派送方式可以是分散实习和集中派送两种方式。进入专业实践阶段的研究生需认真填报《计算机科学与信息技术学院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实践派送安排表》,落实每名研究生具体安排,确保校外工作时间符合要求。对于因各种原因未修满课程学分者,相关派送工作应延后。

 

第七条  在将每名研究生派送至单位前,学院和导师要与实践基地进行充分联系和沟通,落实具体事务安排,做好前期准备,为研究生在被派送至单位后能够顺利开展实习创造平台条件。研究生在被派送至企事业单位前,应对该单位生产特点进行了解,对即将开展的实践教学工作充分熟悉,做好理论准备、文献查阅、撰写综述等工作。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八条  强调和充分发挥校内外导师在研究生开题、专业实践、参与各类工程项目、以及学位论文等培养环节中的指导和管理作用。

 

第九条  研究生在被派送至企业单位初期,要尽快熟悉单位环境、生产流程和工作规范,结合自身专业领域学习要求,在工程任务选派的基础上,在校内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完成学位论文选题及开题工作。

 

第十条  研究生在校外实践教学期间,必须突出实践能力培养,体现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目标和要求。学院对实践教学实行全过程管理,开展检查和阶段性考核工作;校内导师要与企业导师定期联系,了解研究生工作情况、任务进展和问题困难等,从而确保实践教学培养质量。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实践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学校保密管理规定,遵守所在单位的有关规定与要求,注意保护实习实践单位知识产权,服从校内外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人员的管理,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研究生要将全部精力投入到专业实践学习中,保质保量的完成预定的实践任务。

 

第四章  考核和成绩鉴定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结束实践学习、准备返校前,应由基地对研究生进行集中考核,考核方面包括:研究生专业领域知识水平、工程开发和工程管理素质、独立和协作开展工程任务的能力等;考核工作应包括:研究生撰写实践工作报告、填写考核表、基地现场工程实施和管理问答。

 

第十三条  研究生要认真撰写实践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应全面和真实,具体包括:实践目的和意义、前期准备、实践计划执行情况、完成的工作内容、取得的主要成果等,并开展沟通能力、团队协作能力、工程开发、实施及管理能力自评,实践工作报告的撰写要严格按规范格式进行。

 

第十四条  研究生如实填写《计算机科学与信息技术学院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专业实践考核表》,在校内、外导师进行研究生实践学习考核的基础上,由学院实践教学工作领导小组确认考核成绩。考核以实践学习成果汇报会的形式进行,主要根据实践登记表中研究生制订的实践计划(包括实践目的、实践要求、实践预期成果、实践进度),参照研究生详细记录的实践过程,以及计划执行、完成工作情况,结合研究生在实践学习期间的表现进行。

 

第十五条 研究生专业实践的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实践成绩合格及合格以上者,取得相应学分,准予进入学位论文后续阶段;成绩不合格者,须重新参加实践学习,费用自理。凡未参加实践学习或实践成绩不合格者,不允许参加学位论文答辩。研究生实践成绩记入研究生个人成绩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2016级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始执行,由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

                                                                                             2015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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