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广播电视领域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保障专业实践教学的有效开展,结合我专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播电视领域艺术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保证不少于半年的专业实践(实习),一般安排在第四学期进行。
第三条 专业实践教学环节是广播电视领域艺术硕士研究生培养的一个特色和重要环节,研究生不参加实践教学活动或考核未通过,不得申请毕业和学位论文答辩。
第四条 学院成立广播电视领域艺术硕士研究生实践教学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培养单位负责人、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管理人员等组成。全面负责实践教学工作,并明确分工、各负其责。
第五条 专业实践教学必须是面向本专业类别或领域的实际工作,内容包括专业调研、专业实践、专业实习、科学研究等。专业实践教学应贯彻和体现“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校内实践和校外实践”相结合、“实践教学与毕业论文(作品)”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灵活进行。
第六条 广播电视领域艺术硕士研究生应按照所在培养方向的培养方案要求,与导师一起制订实践教学计划,列出实践教学的具体内容。实践教学结束后研究生须提交“东北师范大学广播电视领域艺术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计划”和“东北师范大学广播电视领域艺术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总结报告”。
第七条 广播电视领域艺术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采用学分制,总学分为4学分。由校外行业指导教师和校内专业导师共同审阅总结报告后给定成绩,并经实习单位签署意见后方有效。实践成绩记录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合格”及以上者可获得4学分,“不合格”者不计学分。
第八条 在实践教学期间,学院指派专人负责实践教学全过程的指导、服务和监控。加强对广播电视领域艺术硕士研究生的安全教育,增强其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培养单位所有。
东北师范大学传媒学院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