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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2023年秋季学期研究生毕业复议工作的通知

作者:时间:2023-11-09点击数:

各培养单位:

根据《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毕业与学位授予分离实施办法》(东师校发字〔202026号)、《东北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实施办法(修订)》(东师校发字〔2021135号)、《东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实施办法(修订)》(东师校发字〔2021136号)文件相关要求,现组织2023年秋季学期研究生毕业复议工作,相关安排如下:

一、提出毕业复议的条件要求

提出毕业复议申请的研究生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 申请人必须已在2023年秋季学期提出学位申请;

2. 申请人学位论文初评成绩必须满足附件1列明的可以用于申请毕业复议的橙色评阅成绩组合;

3. 申请人毕业复议后取得的最终评阅成绩不得用于2023年秋季学期申请学位,仅可用于本学期申请常规单独毕业。

二、申请流程

1. 政策告知

请培养单位将毕业复议政策告知符合申请条件的研究生。

2. 提交复议材料

请培养单位组织申请人填写《毕业复议申请表》(附件2)及《承诺书》(附件3),并于2023111 51700前,以学院为单位统一提交至研究生院329室。

毕业复议不收取复议费。

三、特别说明

由培养单位自行组织的硕士论文评阅,如学生有毕业复议需求,请参照学校毕业复议流程进行相关操作,并请培养单位留存毕业复议工作组织的过程记录备查。


附件:

1. 可提出毕业复议的初评成绩组合

2. 毕业复议申请表

3. 承诺书

4. 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毕业与学位授予分离实施办法


人:付海月

联系电话:0431-85099629


研究生院

2023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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