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申请实施办法》有关要求,为确保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审核工作顺利开展,保障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授予质量,现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学位论文答辩管理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原则上应在校内线下公开进行(涉密学位论文除外)。如遇特殊情况需线上开展,经学院审核后报校学位办审批通过方可进行。
(一)答辩前期准备
答辩秘书应在答辩前一周将学位论文、评阅书(含复评)送交答辩委员会委员,确保专家具备充足时间审阅论文。
各培养单位应在答辩前五天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将本单位答辩委员会组成报校学位办备案。
各培养单位应至少在答辩前三天通过单位网站、两微一端等途径公示答辩安排。除涉密学位论文外,论文答辩均要公开举行,可妥善安排本单位研究生参与、旁听,将论文答辩作为学院学术活动的有益补充。
(二)答辩委员会组成要求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或5人组成,成员应是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及以上职称的与论文作者研究方向相同或相近的专家,其中至少包括1位校外专家。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或7人组成,成员应是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或副高级职称的博士生导师)的与论文作者研究方向相同或相近的专家。博士生导师应不少于2/3。校外专家不少于2人。
论文指导教师不能做为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秘书应由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者担任。
(三)学位论文答辩要求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陈述及问答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陈述及问答时间不得少于50分钟。
学位论文答辩设置评阅意见反馈环节,答辩人现场须针对评阅专家意见进行回应,并对论文修改情况做详细阐述说明,不得能改则改、难改不改,不得避重就轻、简化问题。答辩委员会应认真听取答辩人陈述,总结凝练问题,提高问答质量。答辩人应针对问题直接、正面作答,避免回避问题,答非所问。
答辩委员会应针对学位申请人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研究能力、成果水平和论文质量进行综合评价。答辩委员会决议应对论文选题、创新性及应用价值、写作水平、规范性及不足之处进行评价,对答辩情况进行概述,给出论文修改意见。对不能通过答辩的学位论文应给出明确而充足的依据。
二、强化学位论文答辩督导
本学期,学校将继续开展学位论文答辩督导工作。答辩督导原则上以随机抽查为主,重点抽查为辅。督导内容包含组织程序、答辩环境、材料准备、专家组成、答辩质量、会议记录等。鼓励各培养单位组织开展本单位的答辩督导工作,对存在质量风险的学位论文应重点督查。
三、从严落实学位论文修改要求
各培养单位应引导师生重视各环节专家评审意见,根据预答辩、评阅、答辩等环节的专家意见持续修改论文。指导教师是学位论文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各环节修改工作。学科(方向)负责人负责对本学科学位论文的修改情况进行督查,不得将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学位论文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四、压实学位分委会质量把关责任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切实承担学位评定责任,从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课程成绩、论文答辩和创新性成果等方面综合评价。特别对学位论文做好质量把关,重点做好以下风险论文的审议工作:
(一)近三年国家抽检中,“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导师指导的学位论文;
(二)评阅成绩平均分低于80分(不含80分)的学位论文;
(三)复议后通过的学位论文;
(四)多次送审的学位论文;
(五)超出最长修业年限的博士生撰写的学位论文;
(六)往次评阅成绩含D的学位论文;
(七)答辩委员会非全票通过的学位论文;
(八)近三年国家抽检中,“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所属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领域的学位论文;
(九)其他存在质量风险的学位论文。
各培养单位应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前将风险论文的论文终稿、论文评阅书(含复评)、学位审批表和答辩后修改说明送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保证委员有充足的时间审议论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全体委员需对风险论文逐一审议,重点审查学位论文质量是否达到所属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的学位标准,对达不到学位标准的,要给出明确而充足的依据,研究生可在学校的规定年限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学位。
五、工作要求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是学位论文质量保证的主体,各分委会应统一思想、压实责任,加强学位授予各环节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学位授予质量。
(二)各培养单位、相关工作人员要保持与研究生和导师的信息沟通顺畅,积极做好学位授予各项环节的信息传达、预警提示和问题反馈,保证学位授予工作顺利进行。
(三)研究生院负责对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学位授予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督导。对督导过程中发现的责任落实不到位、过程组织不规范、审核把关不严格、论文质量不过关等问题,研究生院将视情况对相关培养单位采取通报批评、约谈相关责任人、核减招生计划等处理措施。
(四)学位论文封面样式及排版、印刷,按照《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格式规范》(东师校发字〔2022〕219号)执行。
东北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1月15日